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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部关于《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》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改善机动车乘员舱内环境空气质量,保障车内乘员健康,促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内 8 种挥发性污染物的浓度限值,受检车辆的要求,检验方法,信息公开,环保一致性检查及更改和扩展。
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1 年,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
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:
1. 增加了信息公开和环保一致性检查的相关内容;
2. 增加了环保一致性检查下线时间的规定;
3. 对原标准中的部分限值进行了修订;
4. 标准由推荐标准修订为强制标准。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
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、北京理工大学、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、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、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等。
规定范围:
本标准规定了 M1 类车车内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乙苯、苯乙烯、甲醛、乙醛、丙烯醛等八种挥发性物质的浓度限值。
M1 类车:至少有四个车轮,用于载客目的,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,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。
车内空气质量要求:
单位:mg/m3
序 号 | 项 目 | 限 值 |
1 | 苯 | 0.06 |
2 | 甲苯 | 1.00 |
3 | 二甲苯 | 1.00 |
4 | 乙苯 | 1.00 |
5 | 苯乙烯 | 0.26 |
6 | 甲醛 | 0.10 |
7 | 乙醛 | 0.20 |
8 | 丙烯醛 | 0.05 |
受检车辆的规定:
1 、受检车辆为新下线后 28 天±5 天以内,且未经销售者或者使用者擅自改变车辆内饰的车辆。在接受检验前,不得进行影响车内空气质量的任何人为改造,除非这些改造措施是制造厂必须的生产过程,或者运输过程的一部分。
2、 受检车内不得临时安放影响检测结果的吸附或净化装置,除非这些装置是按照制造厂的制造要求所必须配置的装置。
3 、车辆燃油箱中的燃料种类和燃料量按制造厂的规定添加。
4 、本标准规定的车辆下线时间 28 天±5 天以内,是指车辆进行定型实验和环保一致性检查时间,下线时间超过 33 天的车辆更应该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。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环保一致性检查实验时,可以不受上述时间上限规定的限制。
检验方法:
检验方法按“HJ/T400-2007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”的规定进行。
标准实施日期:
1 、备案和信息公开
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,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有关车内空气质量的备案和信息公开。
2 、销售和登记注册
自2017年1月1日起,所有新定型销售车辆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。
本标准发布前已经定型车辆,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要求。
3、 环保一致性检查
对按本标准获得批准生产的乘用车,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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